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家救-21-20250124-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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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00 聲請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00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柯萱如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然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4年 度親字第5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