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家救-29-20250224-2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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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9號 抗 告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03 A04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 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另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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