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家救-3-20250115-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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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婚字第6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 以114年度婚字第6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本案卷宗核閱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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