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家救-39-2025022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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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乃璇 楊世煌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容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孟哲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楊勝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在卷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甲○○、乙○○及丙○○於110至112年度間 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甲○○、乙○○於前揭年度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財產總額為0元;聲請人丙○○於前揭年度所得分別為323,093元、86,955元、0元,名下有重型機車兩部,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聲請人甲○○、乙○○及丙○○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