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家救-5-2025020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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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08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現由鈞院以 113年度婚字第40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查調聲請人民國110至112年所得,分別為新臺幣10,000元、0元、0元,可見聲請人收入微薄,堪認聲請人主張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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