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家救-58-2025031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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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瑜 代 理 人 何家怡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蔡○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 以114年度婚字第156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確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