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家聲抗-18-20250331-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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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裁定不服,於1 14年1月15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 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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