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家聲-13-20250213-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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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316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未到庭,為了解鈞院113年度監宣 字第1316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該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固屬之,惟仍須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為必要。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316號撤銷監護宣告 事件之關係人,惟其聲請狀僅稱「未到庭,為了解庭訊內容」,故聲請交付民國114年2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聲請交付之理由有何關聯,且聲請人於上開期日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不足認其聲請是否供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用,核與上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況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僅因自己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參與程序,便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當屬無由。故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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