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家聲-15-20250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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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婚字第675號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鈞院111年度婚字第675號離婚等 (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曾於民國112年3月1日到庭,經承辦法官當庭詢問本件聲請人是否要離婚,聲請人曾回答不要離婚,但當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法官問被告答辯卻為「?」之問號,為了解真相,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該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固屬之,惟仍須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為必要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婚字第675號離婚等(含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被告,其曾於112年3月1日4時50分經傳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堪認屬實。然而聲請人雖主張其有向法官表明不要離婚,言詞辯論筆錄卻記載法官問被告答辯為「?」之問號,故為了解真相需調閱當日法庭錄音云云,但依照聲請人所提出的言詞辯論筆錄所載,聲請人所指稱僅記載被告答辯為「?」問號部分筆錄之內容,實際上是承審法官詢問聲請人即該案被告有何答辯之問句,因此方有「被告答辯?」之記載,之後被告訴訟代理人也已經明確回答「如答辯狀所載。」等語為聲請人答辯,並未害及聲請人利益,可見聲請人主張有了解真相、維護法律上權益之必要等情,實際上是因為聲請人對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內容有所誤解或誤讀所導致,不足以認定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況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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