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4-家聲-2-2025021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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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亦庭律師 張沛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93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閱 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93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卷宗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93號監護宣 告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夫,因乙○○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繼承登記時經調閱戶籍謄本始得知乙○○於○年○月○日已受監護宣告,並由乙○○之姪子丙○○擔任其監護人。查乙○○名下原有其生前與聲請人及兩造之子同住之不動產,及聲請人數十年來賺取供家用之薪水,現辦理繼承登記時查得乙○○名下財產遽減,不僅聲請人及子同住之不動產於○年間已遭移轉丙○○,且帳戶於乙○○死亡時亦已遭提領淨空,似有遭第三人挪用情事。為維護聲請人及其子之財產繼承權、居住權,以及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有必要了解乙○○受監護宣告時之狀態、過程,暨斯時所陳報之財產清冊情形,聲請人就本件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系爭案件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 乙○○戶籍謄本、受監護宣告人乙○○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不動產謄本及異動索引、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新北市○○地區農會帳戶明細及郵局帳戶明細、郵局對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案件卷宗,可認聲請人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配偶,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為乙○○之繼承人,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已釋明就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爰准許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宗。 四、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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