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家聲-20-20250328-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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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宋美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11 4年度家聲字第2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