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家聲-8-2025021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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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O慧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 號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改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之抗告人,為明瞭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聲請自費交付前揭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改定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事件之抗告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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