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家補-28-20250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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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參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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