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家補-77-202502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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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誌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及補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 狀上記載調解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調解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原因 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後一併繳納之。 ㈡兩造之戶籍謄本。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