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家親聲-112-2025021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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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 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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