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家親聲-123-202502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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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 應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按月共同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 下同)3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 生,現年7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新北 市78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9.4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84,0 00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9.4年=3,384,000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