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4-家親聲-66-2025020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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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丙○○請求相對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其成年之 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2,863元,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丙○○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丙○○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聲請人丙○○為○年○月○日生,現年○歲,至其成年仍有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為1,234,848元(計算式:12,863元×12月×8年=1,234,848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