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4-家親聲-81-202502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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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前繫屬),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至聲 請人死亡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 元至3,000元,查聲請人乙○○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7歲,依1 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8.28年, 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萬元【計算 式:3,000元×12月×10年=36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