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家調-319-20250226-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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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319號 原 告 蔡玉茹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且訴訟聲明僅載 明全數遺產由原告繼承,惟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為何,原告僅提出存摺封面及保單封面為證據,致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被繼承人遺產多寡,本院亦無從得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函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含遺產範圍等)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據,該通知於114年1月8日寄送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住所因未獲會晤原告,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城派出所,上開通知依法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資料,致本院僅由上開事證無法確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究竟範圍為何,亦無從核算本件訴之標的之價額而予以開啟訴訟程序,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按。又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範圍、數量究竟多少?應屬身為當事人之原告所負之訴訟協力義務範圍,殊不得將之全數移轉委由法院為其調查,否則即與當事人訴訟協力義務有所違背,故原告所為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