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拋棄繼承無效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家調-426-2025031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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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426號 原 告 李月雲 輔 助 人 莊椀淋 代 理 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李健吉 被 告 李勝雄 被 告 李木火 法定代理人 李宜庭 被 告 李泳瑲 法定代理人 李品萱 法定代理人 王鳳英 被 告 李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 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98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33,401元,並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8,67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家抗字第84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6,631,446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43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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