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家非調-255-20250318-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卷附相對人戶 籍謄本資料所示,相對人籍設新北○○○○○○○○○,惟此乃政府機關處理公務之場所,顯非相對人之住所。又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新北市○里區○○路00號新北市街友中途之家社會重建中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25日函件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