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小上-12-20250307-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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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李耀榕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周可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465號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僅就本訴部分核定上訴裁判費並經 上訴人繳納在案(見小上卷第21頁),惟觀諸民事上訴理由狀、 民事上訴理由(補充)狀等可知,上訴人除針對本訴部分上訴外 ,亦針對反訴部分即原審判決主文第4項、第5項部分聲明不服而 請求廢棄(見小上卷第51頁、第69頁),堪認上訴人之真意為反 訴部分亦要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