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4-小上-34-20250326-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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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林玟慧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 重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2,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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