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小上-44-20250331-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陳亦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皓介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須補 繳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