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4-小上-8-20250208-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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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馨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櫻 被上訴人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提出估 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固有備註付款方式:A出貨前付清100%(現金或即期支票),然並無上訴人簽名用印,僅為被上訴人單方要約,上訴人於113年5月15日發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同意變更合約,但該函文表示請被上訴人將①抗菌抗霉中途層塗料1筒②木棉紋理滾筒(大)不含手柄1支3木棉紋理滾筒(小)不含手柄1支於函到後3日內將上開物品檢附材料出廠證明書交付至工地現場,雙方清點無誤後同意給付被上訴新台幣(下同)78,623元,雙方銀貨兩訖。上訴人僅同意被上訴人交付材料之同時結清尾款,雙方銀貨兩訖,從未同意出貨前先行付清貨款。原審逕依系爭估價單對上訴人遽下敗訴判決,是否已逾越民事辯論主義?非無疑義。又兩造合意將塗料工程承攬合約變更成材料採購合約,被上訴人未遵期交付全部塗料,經上訴人催告未履行,上訴人依照給付遲延規定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並依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請求被上訴人加倍返還所收受之定金3萬元,合計6萬元為有理由等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萬元即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百分之五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於113年11月28日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 小字第2407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意旨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範疇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訴,且已逾上開20日補提上訴理由之法定期間,迄今仍未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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