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4-建-9-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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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金永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仁 被 告 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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