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抗-18-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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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洪千斐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廖家孝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 1270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前段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於抗告亦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洪千斐」於抗告狀所蓋印之印文為「洪千裴」, 兩者並不相同,難認已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合法定程式,是有命抗告人補正簽名或蓋章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抗告狀上抗告人之簽名或印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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