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4-救-21-2025021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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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江信國 相 對 人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19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4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 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樹林區公所函文乙份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