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救-3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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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劉秉煌 相 對 人 秦毓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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