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救-38-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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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晏青 相 對 人 黃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下同)11 3年10月25日通知函審核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能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由本院 以114年度簡上字第91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審核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則聲請人既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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