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救-40-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婉禎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鈞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乙 案,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獲有扶助律師協助,且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由 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26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案卷第11頁、本院卷第11號),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