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救-41-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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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文禾 相 對 人 聖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毋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民國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修正理由參照)。而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記載之事證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4 年度勞小字第2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書狀所載事證觀之,亦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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