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救-7-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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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森然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 相 對 人 譽臨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琦雯 相 對 人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來通 相 對 人 江惠貞 冠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得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協調會議記錄等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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