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消債全-6-20250214-2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抗 告 人 韓迎華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裁定,已於同年1月22日 送達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抗告期間於同年2月3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8日始提起本件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為證,則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逾期,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