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4-消債救-1-20250219-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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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趙瑀秱 代 理 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 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趙瑀秱(原名趙淑華)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 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郵務送達費用者,得聲請 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規定甚明。而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是依消債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 清字第29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訛。又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或車輛,目前擔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房助理,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2,624元,每月個人平均支出為2萬8,600元、負擔母親扶養費8,000元,每月支出共計3萬6,6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10及112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17號卷《下稱北司調卷》第11至17頁、第25至34頁),堪認聲請人就其目前無資力支出郵務送達費用之情形,已為相當釋明。另本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係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為憑(北司調卷第127頁)。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內容,經本院形式審查,亦難認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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