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消債救-3-20250327-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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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鄒承霖即鄒佩琳 非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 清字第9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支出清算程序 之費用,聲請就其聲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 字第9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安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111年11月至114年1月薪資袋等件以為釋明(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卷宗第72至77、93至97、99至122、133至159頁),足認聲請人確實為無資力之人。且聲請人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佐(附於本院卷),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再者,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內記載之事項觀之,其清算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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