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4-消債更-116-202503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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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李晉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 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戶籍地及居住均在新北市新店區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租賃契約、電費及水費繳款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21至144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