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消債更-14-20250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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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昱晞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陳報於113年3月13日與渣打銀行成立協商,聲請人應 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清償債務,並提出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有毀諾之情形,應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 三、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賃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段000號4樓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應敘明原因理由。 四、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明目前須扶養 父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居住何處?並提出其等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應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 12年1月6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老年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6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3年8月至114年1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八、應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 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9,200元、19,680元、20,280元計算?如否,則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應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及聲請人應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應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應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