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4-消債更-26-20250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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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湯易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人×10份×51元=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 號2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明目前須扶養 1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 12年1月9日至今除育兒津貼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尚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1月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示,聲 請人於112年有奇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40萬元,請說明上開工作內容及職稱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亦有在奇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任職?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3年11月至114年2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 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9200元、19680元、2028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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