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消債清-33-2025032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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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宜庭即陳炫伃即陳淑萍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鄭光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萬7,340元,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6+1)×51×20=17,3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 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一)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二)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 務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請提出對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額 1萬5,701元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提出以 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1年10月15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 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 每月收入平均僅2萬2,000元,惟該數額除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590元,而聲請人正值青壯年,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若聲請人為兼職或臨時性工作,衡以我國失業率低於4%,如有工作意願,求職應無困難,請說明為何從事低於基本工資之工作?或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期間之上述(一)所示之「收入」情形。 (四)請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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