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4-消債聲-1-2025011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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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岳炫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岳炫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岳炫前曾經鈞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8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