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消債聲-15-202503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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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石松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石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石松前經本院於以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96號裁定免責,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本院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96號免責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