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消債聲-16-2025031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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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于宣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于宣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5號 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