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4-消債聲-17-202503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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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緯洋(原名:陳治宏ヽ陳裕昌)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緯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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