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消債聲-19-20250321-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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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歐淑慧(原名歐瑞珈)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歐淑慧(原名歐瑞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 1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1月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