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4-消債聲-20-2025031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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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思德 代 理 人 何孟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思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41號裁定准予免責,且於114年1月22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41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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