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V-114-消債聲-3-2025012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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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璦伶即吳綉環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璦伶即吳綉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璦伶即吳綉環前經本院於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裁定免責,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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