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消債聲-4-2025011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煜晟即簡定維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簡煜晟即簡定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 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8月8日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受本院准予免責之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 聲免字第1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7至23頁),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