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消債聲-4-20250115-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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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煜晟即簡定維 代 理 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簡煜晟即簡定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 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8月8日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受本院准予免責之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 聲免字第1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7至23頁),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