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4-消債聲-7-202502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麗真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王麗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 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裁定應予免責,已於114年1月6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則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