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消債聲-9-202502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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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宇涵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楊宇涵(原名:楊茹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103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03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